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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试题(综合课)(三)_法硕真题库(1)

文章出处:学生大考试站   发布时间:2005-11-04
四、分折题:68~70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8.结合给定的材料,分析法律作用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材料1:《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材料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迷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能时曾指出:“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材料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答案要点」(1)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一切社会法律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1分);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的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作用,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作用(1分);

  (2)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2分);材料1实际上涉及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1分);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通过发挥其“令人知事”和“规矩绳墨”等规范作用来实现其“兴功惧暴”和“定分止争”的社会目的的(1分)。

  (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表明,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又可以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个方面(1分),“执行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是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而“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是指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分)

  (4)材料3表明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种作用虽有区别,但是在本质上并不矛盾,法律只有在很好地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维持阶级统治的目的。(2分)

  「解析」回答材料分析题,必须首先说明原理,然后运用材料予以证明。本题要求说明的原理是“法律作用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分类;二是相互关系。但是这种分类与相互关系的把握,必须是材料中体现出来的,如果给定的材料没有体现此种分类,则没有必要分析,比如对规范作用的进一步分类。

  本题答案的逻辑顺序如下:第(1)点说明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分类;第(2)点说明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互关系;第(3)说明阶级统治作用与公共事务执行作用的分类;第(4)点说明阶级统治作用与公共事务执行作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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