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
A.负连带责任B.负部分责任C.负补充责任D.不负责任
「答案」A.《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选项A应选。
48.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B.尽管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应当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甲方没有恪守信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很明显,甲方的行为谈不上违反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并非滥用权利,因此也排除选项C.
49.下列选项中,可以质押的是( )。
A.动产和智力成果B.动产和权利C.智力成果和权利D.人身利益和权利
「答案」B.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不能直接作为质权的客体。可以质押的是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人身利益和权利不可转让,当然不能担保债权的实现。
50.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答案」D.主物与从物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进行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互相结合才能发生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据此,选项D应选。
八、多项选择题:51—5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51.下列事实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 )。
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
B.明知不欠他人钱款而为给付
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
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
「答案」ABC.选项A属于履行道德上的义务;选项B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选项C属于给付未到期债务,都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选项D属于“非债清偿”,支付金钱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52.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CD.一般地,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合同成立。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排除选项A.但该民事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甲之子出国),并附生效期限(一年内)。在生效条件成就和生效期限到达前,该行为自然不生效。据此,选项BCD应选。
53.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是( )。
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B.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答案」BCD.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选项BCD应选。至于选项A,错在“一年”,应为两年。
54.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
A.林木B.文物C.著作权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AB.《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据此,选项A、B正确。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C不应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因私有房屋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据此,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私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成为遗产的范围。私有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的,其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5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物权法定B.一物一权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D.物权公示、公信
「答案」ABD.选项C并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九、简答题:56、57小题,每题6分,共12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5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答案要点」(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2分)。
(2)条件的法律特点:
①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1分)
②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1分)
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1分)
④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