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试题,examination paper.
首页 | 中考 | 高考 | 自考 | MBA考试 | 成人高考 | 报关员 | 导游考试 | 司法考试 |
计算机 | 会计 | 英语 | 医学 | 小学 | 初中 | 法律硕士 | 建筑工程 | 注册会计师
会计职称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语文 | 数学 | 英语 | 政治 | 物理 | 化学 | 历史 | 生物
托福 | 雅思 | CET46 | 商务英语 | GRE考试试 | 英语等级考试 | 职称英语 | 口译笔译 | 专业英语
     当前位置:首页>>硕士考试>>法律硕士>>正文
 

04年刑法学试题及答案_法硕真题库(5)

文章出处:学生大考试站   发布时间:2005-11-02
刑法法条分析题答案 
30、(1)本条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罪状是叙明的罪状;(2)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此罪。实践中主要是交通运输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且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刑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31、(1)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合同诈骗罪和贪污罪。甲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甲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进行诈骗,并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属于以虚构的单位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甲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丙、丁勾结,伙同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同犯论处。 
(2)对甲进行的第一项和第二罪行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因为这是一种牵连犯的情形。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牵连犯,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方法,那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对于案例中所说的情况,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甲进行合同诈骗的手段行为,因而只需要按照合同诈骗罪这一重罪处罚即可。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自首情节。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甲在被审讯时,如实供述了与丙、丁二人共同进行的利用丙、丁的职务,采取欺骗的方法获得银行巨款并平分的犯罪事实。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人罪行的情况,并且他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为主犯,还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因而应认定为自首。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04年综合课试题及答案_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5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
·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基础
·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基础
·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综合
·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综合
·2002年法律硕士综合考试
·200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热门点击
·2005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
·2006年法硕刑法学模拟试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6年法硕刑法学模拟试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5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