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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都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目及答案4(9)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5-10


法条分析题 
80、[答案](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即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评析]民法的法条分析基本上是对一项制度的简要论述。因此,回答这类问题的思路是,首先,确定法条反映的法律制度。其次,进行概念分析。再次,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或意义。最后,就该制度的效力、适用条件等一一阐释。 

案例分析题 
81、[答案]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是张山与刘卓之间成立无因 管理 关系;二是 动物 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三是李文田和受害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刘卓、张山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卓作为动物饲养人,张山作为管理人,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方可免除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李文田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理由不成立。由于张山是为了刘卓的利益管理该宠物狗,在管理中没有重大过失,该动物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最终由刘卓承担责任。因此,在张山向受害人作出赔偿后,可依据无因管理之债把支付的赔偿金作为必要费用向刘卓追偿。 
     
[评析]考查要点是无因管理以及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该案例有一定难度。分析时,本着以下思路:第一,张山拾到狗,积极寻找失主,表明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了他人利益,而饲养、管理该动物,可以认定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张山作为管理人,刘卓作为受益人,二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关系。张山有权请求刘卓支付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如登报费、饲料费等。第二,张山牵着狗散步时,与他人聊天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给他人造成伤害,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应当考虑毕竟张山是无因管理人,刘卓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也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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