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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5-10 |
五、辨析题 45、答:我国 合同 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告示中“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实际上是免除了自己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而是无效的。另外,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法条分析题 46、答: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其成立要件为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行使先行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为,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效力,即在他方先行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47、答:民法通则中有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所谓共同侵权是指2人或2人以上共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地行为,又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这里所涉及的是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损害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其具有如下特征: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共同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
七、案例分析题 48、答:(1)商店与A之间构成了重大误解,据合同法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基于(1)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应该可以成立。但由于商店与B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B已经取得了照相机的所有权,因而对于B的要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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