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试题,examination paper.
首页 | 中考 | 高考 | 自考 | MBA考试 | 成人高考 | 报关员 | 导游考试 | 司法考试 |
计算机 | 会计 | 英语 | 医学 | 小学 | 初中 | 法律硕士 | 建筑工程 | 注册会计师
会计职称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语文 | 数学 | 英语 | 政治 | 物理 | 化学 | 历史 | 生物
托福 | 雅思 | CET46 | 商务英语 | GRE考试试 | 英语等级考试 | 职称英语 | 口译笔译 | 专业英语
     当前位置:首页>>硕士考试>>法律硕士>>正文
 

200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基础课试题(4)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5-10

  
三.简答题:26、27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26.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27.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犯的区别。
 
四.辨析题:28小题,8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28.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29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29、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说明:
  (1) 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2) 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
  (4)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案例分析题:30分小题,15分。
  30、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交待了罪行。案发后查明:1、甲已有三个月身孕;2、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末归;4、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
  (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武汉文都法律硕士综合课
·武汉文都法律硕士综合课
·湖北文都法律硕士民法练
·武汉文都法律硕士综合课
·四联法硕押题分析--05年
·四联法硕押题分析--05年
·四联法硕押题分析--05年
·湖北文都法律硕士民法练
·全国法硕2006年入学联考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综合
热门点击
·2005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
·04年刑法学试题及答案_
·2006年法硕刑法学模拟试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6年法硕刑法学模拟试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
·200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